HBGS-2016-24
惠市环〔2016〕112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标准(2016年版)》的决定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决定对《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惠市环〔2016〕68号)(HBGS—2016—13)作如下修改:
一、惠州市环保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以下简称为“参照表”)中序号为“2”的“备注”栏内的内容1、修改为:
“此款适用于2015年7月1日后至2016年9月1日前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二、参照表中序号为“18”的“违法程度”对应的五档“违法情节”栏内的内容分别修改为:
“轻微:①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2级
“一般:①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3.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3级
“较重:①污染物超标3.0倍以上5.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4级
“严重:①污染物超标5.0倍以上7.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5级
“特别严重:①污染物超标7.0倍以上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参照表中序号为“27”的“违法程度”对应的三档“违法情节”栏内的内容及“注”的内容分别修改为:
“一般: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较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1、有上述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2、有上述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如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罚款。并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上述行为有涉及排放有毒物质,且曾在两年内因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
三、参照表中序号为“29”的“备注”栏内的内容1、修改为:
“此款适用于2015年7月1日后至2016年9月1日前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参照表中序号为“53”的“备注”栏内的内容修改为:
“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五、在参照表中增加序号为“106”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具体内容为:
“(一)序号:106
(二)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四)违法程度对应的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报告表项目且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一般 报告表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较重 报告书项目且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严重 报告书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五)备注:1、此款适用于在2016年9月1日后完成建设的项目。
2、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六、在参照表中增加序号为“106”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具体内容为:
“(一)序号:107
(二)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程度对应的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和插值系数:
轻微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伍仟元的罚款 /
一般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伍仟元的罚款 100(元/万元)
较重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伍仟元的罚款 100(元/万元)
严重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伍仟元的罚款 100(元/万元)
特别严重 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
(五)备注:1、此款适用于在2016年9月1日后完成建设的项目。2、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日
抄送:市法制局,各县(区)环保局。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