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或修改情况说明 | 1 | 应体现治水为主,要给污水处理厂运营予以补偿 | 采纳 | 在第九条【使用管理】中增加“治污设施建设运营”使用范围。 | 2 | 应强化监测 | 采纳 | 已在日常工作中提现,对西枝江流域主要支流实行每月监测。 | 3 | 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故、事件,表述不准确 | 采纳 | 调整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 | 4 | 应给工业企业升级改造予以补偿; | 采纳 | 在第九条【使用管理】中增加“治污设施建设运营”使用范围。 | 5 | 淡水河因历史原因,要达到水质功能目标(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无法得到水质达标补偿,能否把达到水质功能修改为达到年度目标? | 采纳 | 《办法》中已考虑该情况。 | 6 | 应当建立惩罚机制。 | 采纳 | 在附件《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的“断面水质补偿资金”条款中已考虑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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