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81号)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原件2份,申请表下载:惠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doc);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2份); 四、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设备出具的检定合格证及相关的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 五、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 六、建立在线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2份); 七、不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承诺书(原件2份)。 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如需提供,复印件2份)。
备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第41项:机动车检测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以豁免手续办理。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提交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批。 根据目前文件精神,是否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由机动车检测场所在地址决定(即:是否属于文件所定义的环境敏感区),具体可以咨询所属县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信息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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