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根据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的通知》(惠市经信〔2016〕40号)和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惠市经信〔2017〕443号)要求,经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动计划识别、审核、上报,现发布我市2019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指导工作。请各县(区)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粤经信规字〔2017〕3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名单内企业及时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www.gdqjsc.com)注册并上传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审核资料,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平台审核材料录入,一年内提交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按期完成本县(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况分别组织开展现场评估验收。 二、加强清洁生产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区)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继续加强部门协作,发动本县(区)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有关清洁生产激励政策,进一步拓宽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范围。纳入本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报请市信用办列入信用“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惠州市2019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doc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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