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职权清单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审批时限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登记表办理承诺时限:收到登记表及相关必备资料,并审查通过后当场办结; 报告表办理承诺时限:从收到报告表及相关必备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和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报告书办理承诺时限:从收到报告书及相关必备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受理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和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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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保部第18号)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3、[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1 日修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4、[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原实施机关“省环境保护厅”,序号25“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下放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原实施机关“省环境保护厅”,序号26“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下放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备注“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审批;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审批;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审批” |
2 | 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588号修订 ) 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运输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办理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 |
3 |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的审批 |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 办理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商经接受地环保局意见时限除外)。 |
4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七条第三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办理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
5 |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九条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原实施机关“省环境保护厅”,序号24 项目名称“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下放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 办理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
6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 第三条第二款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3、[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9年粤府令172号)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原实施机关“省环境保护厅”,序号“3”,项目名称“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下放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 办理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
7 | 排污许可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正)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5、[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6、[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7、[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发[2012]177号) 第13项: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实施。 8、[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9、[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43号) 第一条 按《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规定,使用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日起此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委托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审批;该类别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审批颁发。 10、[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惠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调整事项目录》、《惠州市职能部门服务清单(试行)》和《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5〕52号)。
| 办理承诺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 |
7 | 排污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4、[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43号) 第一条 按《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规定,使用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日起此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委托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审批;该类别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审批颁发。 5、[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惠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调整事项目录》、《惠州市职能部门服务清单(试行)》和《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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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9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发[2012]177号) 第13项: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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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第199号)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第199号)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一)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