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排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b)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c)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d)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e)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f)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g)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2)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3)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惠州分市级和县区级。
1.权责划分(市)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线路板、电镀、印染、皮革鞣制、电力、水泥制造(有熟料生产)等六大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
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六大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 1: 申领排污许可证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3)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4)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7) 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事项。 |
业务情形 2: 变更排污许可证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 2)适用于已核发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规政策调整,造成许可事项(因技改、扩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情形。 3)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3: 延续排污许可证
设立依据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2)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3)环境保护主管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2)(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必交。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 必交 原件备查。 | 1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 选交 仍处于试运行或试生产阶段,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相对应的验收监测报告 | 选交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选交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核查)意见 | 选交。 | 0 | 1 | 纸质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 选交 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须提交。 | 0 | 1 | 纸质 |
表2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必交。 | 1 | 0 | 纸质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必交。 | 1 | 0 | 纸质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身份证明 | 必交 原件备查。 | 1 | 1 | 纸质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选交 原件备查,更名或转法人的,必交。 | 1 | 1 | 纸质 |
变更前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选交,法人或负责人变更必交。需确认签名、捺印 | 1 | 0 | 纸质 |
法人免职证明、任职证明(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 | 选交,法人或负责人变更必交。 | 1 | 0 | 纸质 |
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 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 选交 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选交 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 选交 改、扩建项目仍处于试运行或试生产阶段,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相对应的验收监测报告 | 选交 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选交 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 选交 涉及自动监控装置变更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核查)意见 | 选交 涉及排污口变更的,必交。 | 0 | 1 | 纸质 |
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及固废)申报登记资料(包括集中供热合同、纳污证明、锅炉注销证明或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反映排污情况的资料) | 选交。 | 0 | 1 | 纸质 |
表3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必交。 | 0 | 1 | 纸质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必交。 | 1 | 0 | 纸质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身份证明 | 必交 原件备查。 | 1 | 1 | 纸质 |
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 必交。 | 0 | 1 | 纸质 |
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 必交。 | 0 | 1 | 纸质 |
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相关验收材料 | 选交。国控企业(重金属企业除外)必交,其他企业按要求执行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领污染物许可证20日;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和更换污染物许可证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区、县审批的企业登录各县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后前往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注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当场更正不了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ww.gdhzepb.gov.cn/bszn/)(区、县审批的企业登录各县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惠州市江北行政服务中心2楼38、39号 | 0752-2898727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 从起点到云山西路1) 从起点向东南方向出发,行驶10米,右转进入云山西路收起2. 云山西路到终点1) 沿云山西路行驶220米,过右侧的交银大厦约50米后,调头2) 行驶70米,过左侧的交银大厦,左前方转弯3) 行驶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ww.gdhzepb.gov.cn/bszn/。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2-2898727;
网上查询:http://www.gdhzepb.gov.cn/bszn/。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52-2898727;
网址:http://www.gdhzepb.gov.cn/。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1)惠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科,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5号楼710室,0752-2819093,邮编:516003;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广东省广州市龙口西路213,020-87531656,邮编:510630;
行政诉讼:
1)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大道江北段41,0752-12368,邮编:516003;
2)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苏屋墩路12号,电话:0752-2566516,邮编:5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