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省、市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申请条件的事业单位域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拟退役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 b)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c)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2)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第2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惠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局权限:负责省、市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2.权责划分(区县)
区(县)级权限:负责区县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十九条 |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三十四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一定要有保证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申请材料提交齐全。 3)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或关闭的书面申请文件 | 无。 | 3 | 0 | 纸质 |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三年) | 要求是近期的报告;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场所日常管理记录 | 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拟采取的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和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 | 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近五年) | 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 复印件需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 复印件需盖公章 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0 | 3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0.5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窗口: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网上:自接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及审批、出具书面核准意见(10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含公示等特殊审查时间)。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区、县审批的企业登录各县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后前往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注明材料补正要求。需要补正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当场更正不了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即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ww.gdhzepb.gov.cn/bszn/)(区、县审批的企业登录各县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惠州市江北行政服务中心2楼38、39号 | 0752-2898727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 从起点到云山西路1) 从起点向东南方向出发,行驶10米,右转进入云山西路收起2. 云山西路到终点1) 沿云山西路行驶220米,过右侧的交银大厦约50米后,调头2) 行驶70米,过左侧的交银大厦,左前方转弯3) 行驶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2-2898727;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52-2898727;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1)惠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科,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5号楼710室,0752-2819093,邮编:516003;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广东省广州市龙口西路213,020-87531656,邮编:510630;
行政诉讼:
1)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大道江北段41,0752-12368,邮编:516003;
2)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苏屋墩路12号,电话:0752-2566516,邮编:5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