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批复详见下方附件) | 1 | 莞惠城际至小金口北段 | 惠城区 | 2021/3/12 | 惠市环建〔2021〕9号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7号楼,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0752-2167979 传 真:0752-2167979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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