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惠市环违改〔2020〕43号 汇通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0607841D 住 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 法定代表人:严东升 身份号码: 362136196910204313 一、2020年9月9日,我局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惠利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01120909B02)显示:你(单位) 2020年9月9日污水排放口(WS-131)所测项目总氮检测结果为40.8mg/L,参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评价,总氮超标1.04倍,超过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编号S01120909B02)和排污许可证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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