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惠市环违改〔2020〕45号 惠阳源高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8864895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青春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惠 身份号码:00018825/K221310281 一、2020年10月28日,我局组织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1月0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RT-HJ20100196)显示:参照《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1的评价,你(单位)2020年10月28日处理后规范化污水总排放口废水所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测得210mg/L;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625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ZRT-HJ20100196]、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执法支队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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