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报送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供稿: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郝斌
审稿: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杨长冀
检索主题词:案例
惠城区小金口陈某某非法电镀厂涉嫌
环境污染刑事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联合惠城区公安分局、小金口环保办,重拳出击,成功查获辖区内一家非法排污的电镀厂。工厂有关负责人陈某进行非法生产,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移送警方刑事拘留。
【调查与处理】
2019年9月1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惠城区公安分局、小金口环保办工作人员到位于惠城区小金口金罗路陈某某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非法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陈某某电镀厂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金罗路,该非法电镀厂主要从事砂轮镀镍生产,厂区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现场有员工2名,负责人为陈某。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有镀桶14个,容积为长35cm*宽30cm*高30cm;碱洗槽1个,容积为长39cm*宽39cm*高40cm;酸洗槽1个,容积为长38cm*宽32cm*高38cm。生产工艺流程为:五金件来料-电镍(金钢砂)-清洗-成品。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配套任何防治污染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清洗废水,清洗池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溢流口外排环境,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执法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陈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执法人员会同惠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电镀厂清洗池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将现场的清洗废水及时转移至有资质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2019年9月11日,惠州市惠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陈某某电镀厂废水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委-水)字(2019)第159号】,评价标准为:《电镀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珠三角标准。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厂清洗池所测项目pH值偏酸4.0个单位以上,铜超标0.8倍,铁超标83.0倍,镍超标2419倍。
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该非法电镀厂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9年9月18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犯罪嫌疑人陈某现已被依法逮捕。
【法律分析】
陈某某电镀厂的负责人陈某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从事电镀生产,并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外排到环境,非法排放的清洗废水中所测项目铜超标0.8倍,铁超标83.0倍,镍超标2419倍,严重污染周边水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12月23日印发,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以及根据《解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129号)第六大点的二十一项:“《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重金属’不仅指铅、汞、隔、铬,还应包括《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
该案的陈某某电镀厂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含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该厂外排生产废水中的镍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属于刑事犯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严惩。
陈某某电镀厂非法向水体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该厂相关负责人以污染环境罪适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逐步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严格环境执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仅是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也是全体环保人的内在心声。本案是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街道办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生态环保部门刑事司法移送等强有力手段,惩处力度大,对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树立生态环保部门“铁腕治污”的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此类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一方面,生态环保部门应不断加大对辖区的执法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后,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协助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姑息,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为惠城区的青山绿水提供可靠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