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惠州市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
未验先投案
一、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一)基本情况。2018年7月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潼湖镇政府、工商所、供电所等相关工作人员接第29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通知,对惠州市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火材料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8年7月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总电源予以查封。
2018年7月2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的规定,对惠州市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处以叁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执行情况:
惠州市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完善了环保手续,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抄送信用惠州系统。
三、律师点评: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目前,一般人对于“建设项目”的理解可能仅限于房屋类等建筑结构项目,认为只有这些建设项目,才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其实不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指的是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这就包括各类企业生产线、生产车间建设及房屋建设本身,上述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都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环保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
涉案企业从事防火材料生产行业,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业是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该企业在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违反了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处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此外,根据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有关内容,已经明确:针对建设单位同时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涉案企业不仅没有按要求编制、报批环评文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属“未验先投”,再次违法。其中,针对该企业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来,环保监管、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企业应提升法律意识,做好环保合规工作,完善法定手续,合法经营。本律师提醒各位,在投资办厂前,应积极、主动咨询环保专业人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了解环保手续、政策,避免产生环境违法行为,面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现场执法相片:



典型案例二:
惠州柏星龙包装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仍排放 污染物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案
一、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一)基本情况。2018年5月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柏星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危废储存场所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未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导致危废储存场所旁边空地上有废油墨渗漏的现象;3、该公司提交的2016年和2017年检测报告除日期不同外,监测数据、报告标号均一致,伪造的检测报告用于延续排污许可证,4、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仍排放污染物,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相片、调取了其他证据等,并对该公司行政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8年6月28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的规定,对惠州柏星龙包装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仍排放污染物处拾伍万元罚款、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处伍万元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壹万元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处壹万元罚款,作出了责令改正,共计处以贰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执行情况:
惠州柏星龙包装有限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抄送信用惠州系统。
三、律师点评: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而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经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本律师提醒各位,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注意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即将届满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的发生排污行为的企业,都将面临行政处罚。
此外,排污企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涉案企业伪造检测报告用于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当属违法,被处以5万元罚款。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深度普及,受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进行信息公开,这将对企业日后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影响企业融资、项目申报、公司上市等,大副度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三、现场执法相片:


典型案例三:
惠州市肉联厂有限公司限制生产案
一、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一)基本情况。2018年5月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到惠州市肉联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在废水总排口采取了水样,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惠州市肉联厂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氨氮超标1.86倍、总磷超标19.2倍,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其他证据等。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8年6月28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的规定,对惠州市肉联厂有限公司作出限制生产2个月并处以壹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执行情况:
惠州市肉联厂有限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按时完成了整改任务,经后督查取样检测,达标排放,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抄送信用惠州系统。
三、律师点评: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新水法”)已于2017年6月27日修改,新水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针对本案中内联厂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新水法规定的罚款处罚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超标排放废水的罚款处罚最低为10万元,最高罚款100万元,新水法大副度提高了罚款处罚金额。肉联厂排放废水超标,其中,总磷超标19.2倍,属超标10.0倍以上,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分局对其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制生产2个月并处以壹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此外,新水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即如果在后续复查中,内联厂中仍超标排放废水,将对肉联厂启用按日计罚制度,每日罚款100万元,罚款处罚上不封顶。但本案在后续复查中,肉联厂的废水已达标排放,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超标排放废水是较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影响极大,在该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涉案企业被处以顶格的罚款100万元,对同样的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作用,将有利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对保护我区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水平有重要意义。
四、现场执法相片:

典型案例四:
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治案
一、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一)基本情况。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限制生产决定书,2018年3月3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委托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苯胺类化合物分别超标0.33、0.81、1.52倍,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其他证据等。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18年5月23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鉴于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2个月,并处以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执行情况:
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按时完成了整改任务,经后督查取样检测,达标排放,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抄送信用惠州系统。
三、律师点评: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律师认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本案中,惠州市溢新实业有限公司因此前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但其在限制生产期间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苯胺类化合物分别超标0.33、0.81、1.52倍),环保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另,其在限制生产期间排放废水超标,属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最终对其处以责令停产整治2个月、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分局在本次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排污企业对环保设施进行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实现了环境执法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此外,上述违法企业在面临行政处罚后,环境主管部门还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抄送信用惠州系统。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信用共享渠道更加通畅,信用制度在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各个领域被应用的更加广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项通知中均明确规定,已享受相关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关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将其直接与奖惩挂钩,是为了改变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的传统落后思维,使企业更加重视社会责任担当和诚信体系建设,最终促使企业走出一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现场执法相片:

